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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2020-07-25 09:04:19

一、申请前的准备

1.注意事项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中国政府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有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申请人超过优先权期限后原中国专利尚未公开前也可申请外国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期限:外观设计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12个月)。


2.申请外国专利途径的选择


◇ 巴黎公约途径    


1)简介


1883年在法国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国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至今已有150多个成员国。巴黎公约最主要内容:第1,国民待遇原则:指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国民的工业产权保护也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第2,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指一个特定申请人依据在某成员国提出的工业产权申请,在一特定期限内(6个月或12个月)可以在其他成员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就被视为是在先申请的同一日提出,亦即,该申请相对于其他人在此期间(从第1次到第2次申请)的同样发明创造具有优先的权利。第3,专利独立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根据这个原则,申请人要取得某一国家的专利,必须到该国去申请,经该国专利局批准,才能取得专利权。


2)优点


迅速快捷,可能在某些国家较快获得批准并就此可以将专利权许可转让和用于其它目的。

可能在某些国家获得专利后,可以用来充分说服其它国家审查员作出授权决定的理由如德国专利,欧洲专利等就可用于此目的。

如果只申请一至二个国家则费用较低,而且由于专利制度独立性的特点,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可能会在某些国家获得批准。至少在某些实行登记制的国家获得批准。

◇ PCT途径


1)简介


为简化国际间专利申请的手续、程序,加快技术信息的传递和利用,强化对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促进缔约国间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适应专利制度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专利合作条约(PCT)于1970年6月19日签订,1978年1月24日生效实行,我国于1993年9月13日正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申请,3个月后自动生效,以受理局、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的资格加入该条约。截止2003年1月,PCT成员国共包括88个国家和4个地区专利。该途径为申请途径,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国际申请,不但在其任一成员国内求得对发明的保护,而且还可以享有优先权。国际申请具有国家专利申请和地区专利申请同样的法律效力,一件国际申请就可以相当于所有希望得到保护发明的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PCT实质上是在提交国际专利申请上实现了统一,但是没有做到统一授权,颁发国际专利。


2)优点


①统一申请:国际专利申请可以在一个地方(中国)、采用一种语言、使用一种格式,支付一种货币的费用、提交一份申请,即可以在其成员国内或地区专利组织内取得相当于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的效力。


②最快享有优先权:提交国际申请可以就近(中国专利局)进行,而且PCT申请可用本国文字提交,因此,申请人可在优先权期限的最后一刻提出申请,比较容易实现国际申请的提交而享有优先权。


③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9个月左右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左右获得一份国际检索报告;申请人还可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初步审查报告(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话),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得到的现有技术,再决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PCT申请可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推迟8个月或18个月,这对于那些尚未做好准备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3)缺点


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主要是解决国际专利申请的受理、公布、检索和初步审查的问题,而且这些检索和初步审查的效力仅是给国家阶段的审查以及申请人提供参考,不具有当然的效力;在国家阶段主要是解决授予国家和地区专利的问题,因此,办理国际申请的手续比较复杂,又分为两个阶段收费,这对那些经济利益明确的申请人来讲也会增加经济负担。而且国际申请不能选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形式。


◇ 地区专利途径


1) 欧洲专利(EP)


欧洲专利适应建立欧洲共同市场的需要,建立了从申请到授权的集中化的专利制度,通过统一的程序,统一的规定,获取对发明的保护。参加欧洲专利公约的国家只限于欧洲国家,具有明显的欧洲地区性,但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欧洲专利。依照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权的效力,只局限在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成员国内,而且是申请人指定的成员国之内。


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可以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专利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就要首先建立检索报告;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公开后6个月内,经申请人请求,欧洲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合格,即公告授权;自公告日起9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如要修改,则要将修改的申请文件再公告一次;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异议人都可以向设在欧洲专利局内的申诉庭起诉,且申诉庭为终审。


欧洲专利授权后,即享有指定国国家专利的同等法律效力,专利有效起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优点:


a. 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

b. 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利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

c. 欧洲专利审批的效率和质量都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

d. 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一种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

e. 欧洲专利的文献检索质量高,已在国际上建立了信誉。申请人可以按检索报告决定申请的取舍和是否请求实质审查,从而可以使申请人节约无用的开支,增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的可靠性;

f. 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及时处理,也有利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协调,方便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同一发明,不得有欧洲专利和某一成员国国家专利的双重保护,因此,申请人在选择时,有必要权衡利弊。


2) 欧盟外观设计专利


共同体外观设计法是2001年12月在欧盟理事会通过的一项法规,目的在于统一欧盟各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标准,使经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获准的外观设计可同时在奥地利、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15个成员国及扩展国受到保护。


共同体外观设计分为两种制度:


(1)非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指外观设计自在欧盟公开日起,无须提交任何申请文件或费用,即自动享有3年保护期。由于此种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较短,因此适合于流行的产品设计。非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已于2002年3月6日正式生效。


(2)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必须向OHIM或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经OHIM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准注册。注册制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续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此外,申请人还可要求OHIM延迟公开,最长延迟30个月,但需交纳规费;其申请语言可使用欧盟11种语言中的一种,但必需指定OHIM所使用的官方语言英、法、德、西班牙和意大利文中的一种为第二语言。每项注册制外观设计的费用为每5年保护期350欧元。非注册制外观设计在公开后12个月内可改请注册制外观设计。共同体外观设计分类采用洛迦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体系。


UCD和RCD保护的类型相同,“外观设计”是指带来特征的一产品的整个外观,或一产品的部分元件,例如,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其装饰。该定义是一个非常宽的限定,它包括了商标区域的式样、图解符号、图形字体。同样,其关于“产品”的定义也非常宽,“产品”可以是任何工业品或手工艺品,包括包装和确定为构成综合的产品的部分。因此,欧盟新的外观法律倾向于覆盖不仅是在以前的外观法律下可以保护的传统的外观设计,还赋予了外观设计更广的范围,例如,个人雕塑品或绘画,以及完全没有美感外观的设计。


无论是UCD还是RCD均要求具备新颖性,对于UCD,该外观设计在首次在欧盟内公开前必须没有在欧盟以外的地方公开使用过,对于RCD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必须没有被公开过。目前对于RCD有一个宽限期,即设计者或其继承者(例如:雇主或受让人)在提交RCD注册申请前12个月内的公开将不会破坏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利用此项宽限,设计者可以有近一年的时间来考察市场,但是对于宽限期的利用必须十分小心,因为在其他的国家并无此宽限期的规定,因此存在他人就同一外观设计抢先注册RCD的可能。


3) 欧亚专利(EA)


包括以下国家: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申请欧亚专利,相比较而言,其程序要比欧洲专利的程序稍微简单一些,申请人只要用俄语向欧亚专利局提交一份申请,并同时指定地区成员国;欧亚专利局批准专利后,只要向指定成员国缴纳年费,则专利权就在该国维持有效。


4)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专利


包括以下国家:布基纳法索、贝宁、中非共和国、刚果、科特迪瓦、喀麦隆、加蓬、几内亚、马里、毛里。


5)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专利


包括以下国家:加纳、赞比亚、肯尼亚、莱索托、马拉维、苏丹、斯威士兰、乌干达、津巴布韦。


二、委托代理

委托人通常应在指定申请日的二个月前办理委托手续(PCT申请可稍晚),以节省费用。若在四十天内办理,一般作急件处理,相应的国内和国外部分费用会有所增加。


申请需签署和提供的文件:


①委托代理合同及预付款;


②委托书和委托明细表;


委托明细表包括以下信息:

⊙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

⊙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

⊙拟申请专利的类别;

⊙申请国别;

⊙原申请日、号、申请专利类别;

⊙是否要求优先权;

⊙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③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④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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